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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三公消费人大不可缺位

发布时间:2020-07-13 16:55:20 阅读: 来源:洗手液厂家

最近,“三公”公开成为热点,从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提出“三公”经费原则上零增长,到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到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0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和2011年“三公”经费情况,再到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2010年“三公”经费支出后首次公开、众多部委陆续公开本部门的“三公”经费预算,一路走来,都引来公众的关注和热议。笔者以为,在“三公”公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的当下,作为享有法律赋予的预算监督权的各级人大,也应拿出切实的行动,在推动“三公”经费公开、建设透明高效的法治政府方面更应发挥重要作用,这既是公众的期盼,也是各级人大的职责。

监督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然而,在预、决算的审查批准上,各级人大都存在着没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甚至缺位的表现。晦涩难懂、粗枝大叶的预算报告屡屡能通过人大的审查就是对此有力的说明,正是在这样的现实之下,才使得一些部门无所顾忌的把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三公”经费隐匿于其他支出之中;一些已经人大批准的预算,一些政府部门也敢私下擅自调整,或是先斩后奏,使人大的预算监督流于形式,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三公”经费,除了要依靠中央的要求,各部门的自律外,各级人大更是不能缺位,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批准权和监督权,真正为政府部门管好钱袋子,让公众的税款用到应该用到的地方。

从源头开始,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三公”消费预算在部门编报环节就要经过申请部门和财政部门“二上二下”的程序,政府把预算草案提交人大之后,最少也要经过从会前预审、初审,到大会期间代表审查、财经委审查,从主席团会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到大会最终表决,“三公”预算要在人大“连闯”大大小小六道“关口”,才能最后获得批准。这么多道“关口”,如果能在任意一个环节控制住了,也就没有过度到“三公”消费的条件了。

人大要加强“三公”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在“三公”预算执行监督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三公”消费的动态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落实好部门和“三公”消费管理者的财政责任。从人大预算监督的角度看,审议和批准“三公”预算只是制定了花钱的计划,这些钱是否严格依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是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能有效地约束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还需要在“三公”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事中监督”才能得到落实。

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过人代会审查批准的“三公”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一条“高压线”,那是碰不得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论是什么人,不论是什么部门,不管官大官小,不管权大权小,都不能凌驾于预算之上,更不能任意变更和追加预算。

将“三公”消费纳入部门决算监督的重点范围。部门的“三公”经费是怎么花的?花在哪里?是谁花的?是否合理合法?人大要责成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首先予以甄别,哪些钱应该花?哪些不应该花?对于乱用滥花钱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坚决予以惩处。政治性问责应由人大常委会提起,司法性问题由检察机关启动,如果涉及法律则依法进入司法程序。人大还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专门委员会对“三公”经费中某一重大事件或具体政府部门官员进行调查。同时人大还可以把上述权力与对官员的任免权相结合,强化问责,要让“三公”经费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者付出代价。(文:崔松涛/裴志江 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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